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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osaMBA 傷心咖啡店 • 檢視主題 - [分享]中信局相關訊息及個人貸款經驗

[分享]中信局相關訊息及個人貸款經驗

留學美洲的各種資訊交流

版主: raist, Opeman

文章Pudding » 2005-07-17 13:44

Pudding,

中信局說: 80 (教部) + 120 (max, 中信局的)=< 200萬
所以你用留學貸款專案不含教部的, 最多120吧....

難道.... 你有熟人在中信局??


疑, 你問的是誰? 這樣的講法怪怪的耶...
As far as I know, 教育部跟中信局的留學貸款是兩套不同的業務.
中信局自己的, 碩士上限200萬, 博士上限300萬,
至於教育部的, 中信局只是承辦而已, 沒有所謂兩個相加的說法吧?!
8-)
"為此我更加堅信, 這個世界上的人是會分'掛'的. 假如你發現自己跟某種族群成為'一掛', 你會驚訝自己的生活細節中, 原來跟他們有那麼多的相像; 而隨著廝混的日子增長, 你們對人生的品味大約也就會越來越接近. 透過這樣的接近, 差不多也就能分享一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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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ames » 2005-07-18 19:05

新消息
留學貸款 利息高了
記者陳雅雯╱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STOCK/STO8/2793282.shtml

中央銀行升息是否會加重留學生貸款的負擔?中信局主管表示,本次央行
升息後,教育部的留學貸款利率由3.07%上揚為3.17%,調高了0.1個
百分點,若以80萬元貸款計算,每年只增加了800元利息,但銀行主管
預期,未來利率仍將緩步走高,留學貸款的利息可能會持續上揚。
教育部為中低收入戶提供的留學貸款方案,利率從去年的3.07%調升
至3.17%,以貸款80萬元試算,每年約多增加800元利息,換算到每
個月的利息負擔,每月約多支出66元利息。

銀行主管分析,由於新台幣利率緩步上升,加上留學貸款會隨指數波動,
每一季都會調整一次,將來留學貸款利率可能仍會向上調漲。

教育部認定的中低收入戶標準,申貸本人若未婚,須加上父母的年收入,
只要在120萬元以下就有資格申請,若年收入在114萬元以下,就學期間
的利息可全由教育部負擔。

中信局表示,就讀碩士的繳款寬限期為兩年,博士則為四年,收入介
於114萬元到120萬元的留學生,就學期間則須自付一半的利息,寬限期
後才開始本息攤還。


中信局指出,除了教育部的留學貸款,中信局也自行推出留學貸款專案,
針對非中低收入戶、或貸款金額仍不夠的留學生提供低利貸款,利率比
教育部的還低,最近利率由前兩年固定2.95%調整為前兩年機動2.97%,
約調升了0.02個百分點。


中信局表示,前兩年利率是以中信局的定儲指數利率加上1.25個百分點
計算,目前水準為2.97%;自第三年起,加碼幅度增為2個百分點計算,
目前是3.72%。

以貸款100萬元、分五年攤還為例,中信局主管指出,假設學生不使用
寬限期,每個月應繳金額約為1萬8,291元,與升息前的1萬8,281元相
較,漲幅不大。

中信局主管提醒貸款人,寬限期愈長,之後繳款期間的本息攤還負擔則
加重。以五年攤還100萬元為例,若申請兩年寬限期,就要等到第三年
開始才會還到100萬的本金。

【2005/07/18 經濟日報】
Aim high, soaring; aim low, sorry.
Don't pray for tasks equal to your powers; pray for powers equal to your 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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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世界和平 » 2007-01-15 13:14

剛剛到中央信託局瞭解留學貸款事宜,結果負責經辦不在(吃飯去了)。重點是中央信託局自辦的留學貸款停辦,只有代辦教育部的留學貸款。不知道是不是人不在所以隨便呼攏我,還是真的停辦了...

所以只好認真的看教育部的留學貸款辦法,發現額度增加且可貸款期限也增加。以下為修正條款供大家參考。

------------------------------------------------------------------------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台參字第0950119744C號令修正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我國留學生於國外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博、碩士學位,辦理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包括臺灣銀行、中央信託局、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及其他經本部核可之銀行。

第三條 本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僅修讀碩士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九十萬元

第四條 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二、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前項第一款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本部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所定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訂定後公告之。

第五條 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 貸有本部其他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二、 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

第六條 本貸款以留學生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為申請人,並應另覓一人擔任保證人。 前項申請人及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第七條 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一、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 二、 留學生護照影本。 三、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班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四、 留學生、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 留學生已出國就讀而由國內親屬申請本貸款者,應檢附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 六、 經稅捐機關核定之申請人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七、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經稅捐機關核定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八、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九、 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第八條 符合本貸款申請要件,且已取得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班原則同意入學證明者,由承貸銀行先核發符合申貸資格通知書,並於其取得正式入學許可後,辦理撥貸程序。

第九條 本貸款期限最長十四年,含寬限期四年,僅修讀碩士學位者,期限最長八年,含寬限期二年。 前項所稱寬限期,指就學期間無需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之期間,並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寬限期屆滿,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第十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領本貸款者,其寬限期內之利息由本部依其家庭年收入情形,負擔全額或半額,其利息負擔之比率,由本部公告之;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領本貸款者,其寬限期內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全額。 前項寬限期內之利息,應自銀行撥款之次月起,按月繳交。 前二項所定利息,其利率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一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由本部公告之;指標利率依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當日利率,各調整一次;加碼數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留學生因國外學制特殊,無法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由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年收入未達每年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本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該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第十二條 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畢業、退學或休學者,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寬限期。 留學生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為寬限期屆滿,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休學後復學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動通知承貸銀行,經承貸銀行核可後,得續享本貸款之寬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寬限期。

第十三條 借款人在寬限期內,應每年向承貸銀行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 借款人未依前項規定繳交相關文件,經承貸銀行通知限期繳交,自通知之次日起逾二個月仍未繳交者,由承貸銀行通知本部取消利息補助,並自承貸銀行通知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借款人於承貸銀行通知期限屆滿後始繳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者,得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通知承貸銀行,恢復利息補助。

第十四條 承貸銀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檢具借款人名冊、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本部請領貸款利息。 承貸銀行明知申請人不符合申貸規定,仍將其列入貸款對象者,應歸還本部已補助之利息。

第十五條 本貸款本息未結清前,不得以同一留學生之同一留學事由重複借貸本貸款,經查獲重複申貸者,撤銷本貸款之申貸資格,其因本貸款所得之所有款項,均溯自借貸日起按承貸銀行一般貸款利率計息,並應歸還本部已補助之利息。 承貸銀行應將借款人與保證人及其他相關貸款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承貸銀行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該紀錄以審核申請人是否重複申貸。借款人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 借款人於還清本貸款所有本息後,因就學需要,得依本辦法規定,檢齊相關文件,重新申請本貸款。

第十六條 本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事宜,提供本貸款金額八成之信用保證。 信保基金受託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所需之保證專款,本部應提撥予信保基金。

第十七條 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本部、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辦法規定申貸並完成簽約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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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egula » 2007-01-15 17:27

世界和平 \$m[1]:剛剛到中央信託局瞭解留學貸款事宜,結果負責經辦不在(吃飯去了)。重點是中央信託局自辦的留學貸款停辦,只有代辦教育部的留學貸款。不知道是不是人不在所以隨便呼攏我,還是真的停辦了...


天ㄚ
那不知道還有哪家銀行有自辦的留學貸款勒
我聽到的各種條件比較好的都是中信局ㄟ
現在竟然停辦了 :|||
eg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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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停辦....

文章joycechang » 2007-01-31 16:40

上網查了一下中央信託局的訊息
他們自辦的留學貸款業務並沒有停辦
http://www.ctoc.com.tw/bankProduct/bank_CLN_110.shtm
如果真的還是不放心
再打去他們服務處詢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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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世界和平 » 2007-01-31 22:18

Dear joycechang,

我也是看完網站才利用午修時間特地搭計程車前往其台北分行洽詢,出發前還大了電話問中午有無休息,結果卻遇到人不在,在的人還特別補一句"自辦留學貸款停辦"........

若有人最近聯繫過, 煩請分享並更新訊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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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isoflavone » 2007-04-12 17:17

最近剛聯繫過中信局,它自家的留學貸款真的「停辦」了!

若要向中信局貸,只能向它貸教育部的留學貸款。

如果辦教育部的貸款,至少要符合以下兩點其中之一:
1. 家庭(未婚者為自己+父母,已婚者為自己+配偶)為中低收入戶(年收入120萬以下)
2. 非中低收入戶者,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真的深深的考慮弄張結婚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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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世界和平 » 2007-04-12 18:54

可考慮第二年再申辦,至少第一年唸書沒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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