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留遊學解約退款辦法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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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留遊學解約退款辦法出爐了

文章nexxt0722 » 2006-06-01 19:51

目前正值春暖花開的時節,對於想利用暑假到國外留學或參加遊學夏令營的學子們或業者,都將展開收集相關資訊或銷售的行動,行政院消保會為促使學子們或家長與業者簽訂契約時,能有更完善權益之維護措施,修正了海外遊、留學契約應記載事項。

消保會完成的是海外遊、留學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審查,增訂海外遊學客觀風險存在解約條款,以及增加留學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讓海外留遊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更完備。

緣由英國倫敦相繼發生地鐵與巴士受攻擊事件,若業者或旅遊學習消費者前往,因有生命、身體遭受危害之客觀風險之疑慮,而欲解除契約時,依據現行遊學應記載事項業者或消費者僅得依據可歸責一方事由而任意解除契約條款而賠償,顯有不合理之處。故消保會委員會議通過,於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第八條之一(草案):「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時,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行政費用後之餘款。(第一項)出發前,本遊學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返還旅遊學習費用。(第二項)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甲方或三親等內之親人重大傷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行政規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後之餘款。但扣除之費用最高不得逾總費用10%。(第三項)」

另增訂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三條之一,內容如下:「甲方(消費者)依前條終止委託,乙方(留學服務業者)如已收取約定報酬,乙方應就未處理之委任事項,依下列原則退還約定報酬:

(一)完成留學諮詢及選校指導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七十五。
(二)完成入學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六十。
(三)完成入學申請正式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四十。
(四)完成入學申請並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之服務項目並無其他後續服務者,不退費;仍有其他後續服務者,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二十五。
(五)完成留學簽證輔導、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十。
(六)完成行程說明會或其他約定後續服務項目,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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