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recated: preg_replace(): The /e modifier is deprecated, use preg_replace_callback instead in /home/formosam/public_html/phpBB3/includes/bbcode.php on line 112
FormosaMBA 傷心咖啡店 • 查看主题 - 2008年OPT的新規定

2008年OPT的新規定

留學美洲的各種資訊交流

版主: raist, Opeman

2008年OPT的新規定

帖子jerry7271 » 2008-04-24 03:37

請問新的OPT規定有一項是,開始執行OPT的三個月內若沒有公司願意聘用,學生就不得把OPT延續到12個月,假如有公司聘用的話,則可以延續到17個月。

這跟原本的即便學生一畢業,都沒有工作,也可以用OPT留在美國12個月不一樣。

請問這個新的改變我的解讀對嗎?

因為我還是不太確定正不正確,我只是從字面上了解,若真的有這改變的話,那我的計畫就又要改了....真煩人啊。
過程就一種學習
头像
jerry7271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帖子: 83
注册: 2005-12-07 14:41

帖子Behemoth » 2008-04-24 09:28

請見以下討論帖
http://www.formosamba.com/phpBB3/viewtopic.php?t=29421

我個人解讀是新規定下 你有三個月找工作的時間
跟原本舊規定你能留在美國境內十二個月不同

假設有公司願意雇用
只有STEM學位的人可以再延長十七個月 (多為理工科系)
也就是總共二十九個月
最后由 Behemoth 编辑于 2008-04-24 11:47,总共编辑了 1 次
Eric Chang
MBA Class of 2008
MIT 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
头像
Behemoth
管理員
管理員
 
帖子: 2948
注册: 2004-09-10 18:19
地址: Boston

帖子Kyo » 2008-04-24 11:25

據我所知,找工作的期間,也就是(unemployment)的時間不得超過九十天。
若超過90天,OPT會自動失效。
關於OPT延長的問題,跟商科學生比較有關的,就是解決了gap的問題。
也就是說,若是H1生效(10/1)與OPT結束的日期之間有gap產生,若當時處於H1的申請狀態下(就是運氣好抽到籤),
可以pending的身分繼續合法工作
头像
Kyo
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
 
帖子: 654
注册: 2004-10-24 23:32
地址: Taipei

帖子Charlie Wang » 2008-04-24 22:50

同意兩位的說法

現在對於商學院學生可以找工作時間只剩下3個月了
但如果只是計畫留在美國做做其他事情
理論讓是可在畢業後留7個月 (畢業後兩個月的grace period, 三個月的OPT, OPT後又有兩個月的grace peroid)
但這個新的法案確實是大大減少了沒有工作留在美國的時間,過去可以在畢業後留16個月

至於你說有工作可以延長到17個月應該是說,如果你的OPT在去年一畢業五月就開始
在舊的制度下,只能做到今年的五月,但新的法案解決了許多人在去年開始上班但原本必須要離職3~5月,因為等到10月的H1b工作簽證下來才可工作, 所以總共的OPT時間會感覺變成17個月
但這樣優惠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到
如果有學生是去年八月或是12月畢業,他們的OPT都還是會保留原本的12個月
Charlie Wang

MBT Class of 2007 |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Carlson School of Management
BBA Class of 2006 | The University of Iowa, Tippie College of Business

Disclaimer: Any advice included in this written 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was not intended or written to be used, and it cannot be used by the reader, for the purpose of avoiding any penalties that may be imposed on the reader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or agency
头像
Charlie Wang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帖子: 127
注册: 2005-04-18 23:57

帖子Behemoth » 2008-04-25 03:02

Charlie舉的例子是一種可能性
但我想樓主的所問關於17個月的問題主要在於你是否為STEM學位的學生
而非Charlie所舉的例子
因為隨著個人OPT開始日期的不同
不一定會OPT會延長到17個月整

如果你擁有STEM學位
你的OPT總共會有29個月
也就是原本的12+17=29

請見我上面附的連結
裡面有詳細說明
Eric Chang
MBA Class of 2008
MIT 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
头像
Behemoth
管理員
管理員
 
帖子: 2948
注册: 2004-09-10 18:19
地址: Boston

帖子bailey » 2008-04-26 00:52

Twenty-five (Or More) Strategies for the Capped-Out H-1B

http://www.klaskolaw.com/articles.php?action=view&id=14
头像
bailey
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
 
帖子: 379
注册: 2005-01-10 14:26
地址: Atlanta

帖子tzemiao » 2008-04-27 06:33

1.正確的解讀應為你在OPT 12個月期間 未被雇用狀態"累積"不得超過90天
一旦90天期滿 OPT身分就失效
所以即使一開始找到工作 但在期間又被解雇/待職 一旦滿90天 亦喪失OPT身分

2. I-20到期後是有2個月的grace period,
但新規定下若因未找到工作導致OPT身分失效
還有沒有兩個月的grace period是有疑問的
我目前得到的資訊是 沒有
若有人能確定有 也請說明一下
tzemiao
新手會員
新手會員
 
帖子: 2
注册: 2007-04-02 22:22


回到 美洲MBA留學相談室

在线用户

正在浏览此版面的用户:没有注册用户 和 33 位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