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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osaMBA 傷心咖啡店 • 檢視主題 - 關於贈與稅的問題

關於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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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贈與稅的問題

文章homaru » 2005-03-04 12:48

上個月為了辦財力證明
從我媽的帳戶轉了新台幣快兩百萬到我的帳戶
請問這筆錢放在我帳戶裡面多久
才會被課徵贈與稅勒?
我現在馬上把錢轉回去是否就沒有課稅的問題?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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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妹 » 2005-03-04 14:12

agk99大哥是cpa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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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gk99 » 2005-03-04 15:27

只要能舉證這裡的錢是你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一毛稅都不必繳,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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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omaru » 2005-03-04 15:35

感謝大哥
那我不用匯錢回我媽帳戶也沒關係嚕?

因為剛剛跑到銀行問她們理財顧問
說超過一百萬就要課稅, 超過的部分要用6%稅率來算
如果我匯款回去給我媽還要課徵兩次贈與稅...@@
害我以為已經虧了五萬多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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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iwuu » 2005-03-04 15:51

agk99 \$m[1]:只要能舉證這裡的錢是你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一毛稅都不必繳,請放心


大哥是這樣子啊?! :oo
當初我媽去銀行時,那個人的講法和homaru所講相同
所以後來財力證明部分我是直接用我媽的戶頭當證明,請我媽在財力證明文件上簽名當資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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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ames » 2005-03-04 16:09

我們一般知道的是直系血親一年可有一百萬以內的增與金額可以免稅,
舉證是教育經費這部份一般人比較不熟悉(我也不知,父母給小孩錢唸書算不算增與,
還是另有法條規定),
另一種作法是爸爸轉給你一百萬,媽媽轉給你一百萬,
甚至爺爺奶奶各轉一百萬也可以(如果你是擔心舉證會有問題的話)

你若轉回去給媽媽,轉一百萬回去,應該是已經耗掉你今年的增與額度了,
轉兩百萬的話,單純來講其中一百萬就有贈與稅的問題
除非你要舉證是借錢還錢或是其他合理的因素使得這個動作被認定為非"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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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y » 2005-03-04 17:2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稱之受扶養人係指:
一 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
,受贈與人扶養者。
二 贈與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
,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三 贈與人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四 贈與人之其他親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
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贈與人扶養者。


所以,學弟不用擔心理財專員(這是哪一家的,真不專業...)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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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omaru » 2005-03-04 17:39

感謝學姊回答~ <(_ _)>
原來是虛驚一場... i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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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iwuu » 2005-03-04 17:43

Jessy棒 ;yes;

ps.看來我媽那一家往來銀行(台灣銀行)的服務人員也是不怎麼專業,呵呵!!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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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gk99 » 2005-03-04 17:45

你告訴我是哪一家的理專
我看我出國前也去當一下理專好了

這種理專該打屁股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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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alvin » 2005-03-04 17:56

小弟待的那家銀行,認識的理專大慨都是這種水準(咖啡店版友除外)

由此可知,金研院考的一堆銀行証照是多麼的沒價值!嘆…
有一些無聲的話語,只有尋夢的人,彼此才聽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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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y » 2005-03-04 18:10

Calvin \$m[1]:小弟待的那家銀行,認識的理專大慨都是這種水準(咖啡店版友除外)

由此可知,金研院考的一堆銀行証照是多麼的沒價值!嘆…


大部分理專說穿了就不過是sales罷了..
真正具有專業財經知識的又有多少人? 光要達成業績就已經忙翻了吧
研訓院的考試大概是我考過最沒有鑑別度的考試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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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2005-03-04 19:03

Jessy 姐 :

我想請教中低收入戶的問題

怎麼樣才能變成中低收入戶 ?

是要名下都無coco嗎 ? 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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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y » 2005-03-04 19:49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

全文如下: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
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
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公告九十二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8426元,福建省最低生活費標準6000元。

中低收入戶定義:為低收入戶的1.5或是2.5倍以下
92年:8426元*1.5或2.5倍以下

魚太后你家應該滿難符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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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2005-03-04 21:30

不會啊 !

單人單月兩萬一下 我超符合 ;yes;

只是不知道戶籍要遷去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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