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nexxt0722 » 2005-09-12 03:46
個人以為,這個公式的概念基本上正確,但實際的計算方式似乎沒有那麼單純
以我的分數為例,拋磚引玉一下,見笑了...語法11~28,作文4分,小計是24分
若依上述公式,我的作文總分是28-11=17分,加權分數17*(4/6)=11.33..
不論是採11或12分,加總之後都不到24分,但實際上ETS卻意外地給我24分
我之前也曾經苦思作文分數的計算方式,甚至在CD上尋覓對岸同胞的分析
但始終不清不楚,模糊攏統,所以至今仍是一頭霧水,希望各位牛大可以解惑
所謂理論,就是知道為什麼,但卻什麼都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不知道為什麼,但是什麼都行得通;
至於理論與實務合而為一:就是什麼都行不通,而且不知道為什麼!!